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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届毕业生办理户籍须知
发布日期:[2007-06-07]

根据长春市公安局毕业生户籍管理的相关政策,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户籍管理,从04届开始,对毕业生户籍办理特作如下要求:

1、已派遣的毕业生户籍原则上随学生分配迁移,即迁至毕业生派遣地或派遣单位。学校将根据各班上报的《毕业生户籍迁移地址登记表》统一办理迁出手续(因户口迁出无法落回,要求上报地址准确无误,出现差错由上报人负责)。户籍迁移证5元/人,一并交齐。

2、缓派,考研的学生户籍可暂时存放学校,但不得超过两年。超过两年不迁出的,将按照市局户籍管理规定,由学校统一办理迁回学生原籍。

3、已派遣的毕业生如接受单位确实无法落户(如北京、上海),户籍可暂时存放学校或迁回原籍。户籍准备暂时存放在学校的,必须在毕业前到学校保卫处综合科提出申请,经核实后,办理相关手续,学校方可予以保留。保管期限与管理办法和缓派学生相同。

4、留校工作的毕业生户籍,须持学校人事处开具的接收介绍信和本人派遣证、毕业证的原件、复印件来保卫处综合科办理管内迁移手续。

5、上报截止日期2007年6月20日。

毕业生户籍迁移地址登记表.doc

毕业生户籍留校申请表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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